今天要写的完美“犯罪”不是小说,而是发生在我身边的一个真实的事件。

X 是湖北人,曾在福建开过十年的装修公司,名叫“厦门市东之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”,于2017年11月9日被吊销。此后他和他的合伙人在重庆各地开装修公司,往往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,比如有2019年4月8日被注销的“重庆市典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”,2022年1月17日被注销的“重庆市涪陵区菱诚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”,以及截止目前名存实亡的“丰都县交换空间装饰设计服务部”。

法人代表另有其人,但最终受益人是X

丰都县交换空间装饰设计服务部在去年一月成立,同样假借了央视节目《交换空间》的名号,和全国存在的大多数名叫“交换空间装饰”的公司一样,在宣传的时候欺骗消费者说有央视背书,或者有其它连锁门店保障。

就这样,凭借着他多年搞装修公司的经验,以及小县城百姓对央视品牌的盲目,他的公司很快收获了大量订单,也与城内多个材料商建立了合作关系。

起初,装修搞得有模有样。他们装修好了一些房子作为样板房,邀请前去了解的业主观赏。在灯光璀璨的室内,兼做业务的设计师不断向用户灌输他们的工艺,展示他们极为专业的一面。总结下来无非就是:

1.有央视背书,全国连锁,售后无忧;

2.有自己的工人,工艺和质量有保障;

3.和材料商深度合作,价格较于其它装修公司更实惠。

鄙人于去年7月同该公司签订装修合同,约定完工日期为120个工作日。虽然时间较于本地大多装修公司承诺的90天更长,架不住价格相对优惠,业务员特别真诚,设计师显得格外专业,我和家父没有太犹豫就选择了这家公司。

去年9月,我的装修已经完成了地砖铺贴,并且木工师傅现场做好了大柜。项目经理告诉我,后来两个月装修会进入真空期,因为室内套装门没到,无法做墙面。出于信任,我没有过多的催促和怀疑。与此同时,本地人几乎都不知道的是,X 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了(执行公开信息在此)。

但是去年底这几个月份,该公司仍然在正常和客户签订合同,然后象征性地施工。在去年12月中旬,由于合同约定期限快到,我催促了施工,但是该公司仅做了两次墙面。去公司找负责人的时候才知道负责人已无力维持公司正常运转,虽然他们仍在照常与客户签订合同。

后来的事情实在太过繁杂。X写了很多的承诺书或者欠条,坐在沙发上抽烟苦闷的模样让人对他所陷的麻烦信以为真。事情一直拖到农历新年之后,越来越多的业主、工人、材料商涌入该公司,但是事情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。人们想起了“有困难找警察”的话,辖区派出所认定这不是诈骗,也不属于金融犯罪,最多算合同纠纷,让我们去法院起诉。后来又去了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,在他们的协商下,X也不过是签了一份份欠条,写了一个漫长的还款日期罢了。

再后来,X消失了,那个公司的招牌也被拆下来,换成了另一个门面。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慌了,即便手持X当时签订的欠条,因为这个时候他们才后知后觉——没有谁能保证X一定会按时还钱。于是有人主张去法院起诉,并且本地法院也受理了一些相关的案件。

4月份,得知有一场庭审的时候,我去旁听了。被告X并未到场,原告也没到,但是原告的代理律师来了。庭审现场除了我们几个旁听者,参与庭审的只有法官、书记员以及原告代理律师。庭审程序很简易,可能是由于被告没到场,原告的主张和诉状上没有区别,法官也未当庭宣判,仅仅二十来分钟便开始了下一个案子——一位工人起诉X拖欠工资,这个案件的庭审时间更短,仅仅八分钟。

旁听结束之后,我和另一位被骗的业主一致认为追回自己损失的希望并不大,但是我仍然在网上提交了诉状和证据。经过一周等待,法院通知我他们已经受理,两次交费后,等待开庭通知。

昨天,本地法院打来电话,让我提交合同复印件。在匆匆送去的时候,法院的工作人员提醒我:“不知道你有没有注意这个地方——你应该明白这是什么意思。”我往他手指的地方看去:

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

果然,今天法院打来电话,让我复印身份证和银行卡提交到法院,他们退还诉讼费——没错,这个案子被驳回了。

整理一下X完美“犯罪”的思路:

1.开一家装修公司,类型为“个体工商户”,可以避免有股东涉及其中;

2.在装修合同中约定处理争议的方式为没有强制执行力的仲裁方式;

3.投入少量资金,获得材料商信任后大量赊欠材料款项,但仍然按照合同收取客户费用;

4.经营所得不经过自己名下账户,由其他合伙人管理,如此,即便法院强制执行,其名下也无财产可被执行。

整理一下各方的回应:

1.公安机关。公安机关的回应如上文所述,认定该事件不属诈骗,也不属于经济犯罪,即便涉案金额可能高达数百万元,即便该公司在明知无法继续运营的情况下仍旧与客户签订装修合同,最惨客户缴纳28万元,装修却只到打好线槽一步;民警告诉我们,查过该公司的流水,一句话来说就是他做生意亏钱了,其它无可奉告。

2.人民法院。除了部分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调解下让X写欠条并解除合同的情况,本地法院认为合同有争议解决约定,故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,因此驳回上诉。

昨天在回家路上,我和室友谈到X的完美“犯罪”,室友并不认同我的说法。但是事实即是如此,X收取了客户的款项,拖欠着材料商的款项,拖欠着工人的工资,他获得了大量的收益。但是公安机关没有追查,法院极有可能无法强制执行,说不定他现在仍在某个地方准备“东山再起”。

这是我第一次感受到,原来我们的法律并不一定能真正保障我们的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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